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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考点——敲诈勒索罪

无论是事业单位还是三支一扶等基层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或多或少都有所涉及。公共基础知识所涵盖的内容体系非常庞大,主要包含政治、经济、法律、管理、公文、科技、人文等相关知识。伴随着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生效,使其考查地位越来越重要,尤其对于刑法分则此罪与彼罪的考查至关重要。

事业单位考试中对于敲诈勒索罪的考查多以选择题形式出现,让考生辨析相似罪名,如会将抢劫罪、诈骗罪、以及招摇撞骗罪等罪名出现在同一个题目的选项里,让考生选出题干要求的罪名。那么今天就以敲诈勒索罪为主,通过对其构成要件的剖析以及相似罪名的比较,深入学习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认定

1.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2.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3.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1)行为特征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份,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4.本罪和诈骗罪的界限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

在犯罪客体上,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三、练习题目

顾客甲在超市偷牙膏时,被保安乙发现。乙以报警相威胁,向甲索要4000元,甲同意给付。乙的行为(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诈骗罪

C.构成抢劫罪      D.构成敲诈勒索罪

【答案】D。解析:解题的重点在于被害人被威胁时是否有选择的余地,如果有选择的余地则成立敲诈勒索,如果对生命安全进行严重的威胁,致使被害人没有选择的余地则成立抢劫罪。本题中被害人甲是有选择余地的,完全可以选择报警处理,所以成立敲诈勒索,故本题答案为D选项。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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